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商标注册均审查周期缩短至6个月。通过网上申请办理的方式,节省了人力成本,提高办理效率。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分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本类主要包括家庭及厨房用小件手工操作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尤其包括:家庭及厨房用具及容器,如: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大盆,以及小型手工操作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非贵重金属所制的熄烛器;电梳;电牙刷;菜盘托和长颈大肚玻璃瓶托(餐具)。尤其不包括: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清扫用品、肥皂等(第三类);小型电切碎机、电研磨机、电压榨机等(第七类);电烹调(第十一类);剃及剪毛器、理发推子、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工具(第八类);化妆镜(第类)。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除外。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
商标分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宝石、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本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尤其包括:首饰品(仿首饰品和贵重金属首饰及宝石);衬衫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尤其不包括:贵重金属的某些制品(按其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粉(第五类),、叉和勺餐具(第八类),电开关(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注册申请。